卫生部门是科技人员多、分布广的部门,承担着繁重的防病治病任务。为不断地补充、更新、拓宽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有效地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纲要》、《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
(一)广东省卫生厅成立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委员会成员由省卫生厅和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4 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卫生厅科教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并下设(或指定)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指导下属或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各市、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进行常规验证,由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验证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五)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内容与形式
继续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重视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具体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专题调研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临床病理讨论、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进修等。为继续教育提供授课、文字和声像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论著和科研课题、科技成果等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以短期脱产和业余学习为主。自学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但必须有明确的自学目标和自学计划。
三、实施办法
(一)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实行分专业、分层次开展,对各专业、各层次的继续教育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现阶段先分两个层次开展;
第一层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职人员的教育。其中临床住院医师按卫生部《关于实话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卫教发 [1993]01 号)及《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 [1996]57 号)实施;其他初级卫技人员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
第二层次: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职人员的教育《护理系列则定为师级或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学分制,称为“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四、经费
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继续教育经费。各单位必须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投入不少于工资总额的 1.5% 经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按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