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

顺德校区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2007-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顺德校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顺德校区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质量一流”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建设单位(即顺德校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建设指挥部进行本项目管理工作。在质量管理上,接受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对各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施工活动实施全过程、全员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工期控制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条 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把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人,自觉接受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监督。

第六条 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质量管理等文件,应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 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办妥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确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项目质量管理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建设指挥部下属工程管理组在质量管理上,主要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方案审查,设计变更,新技术的应用;参加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与顺德区规划局、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的联系工作,督促检查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的变更须执行逐级报批制度。凡因施工条件、施工技术限制引起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造价不受影响,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实施;因设计达不到使用要求或设计本身的缺陷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额度在10000元之内由监理工程师、现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组负责人三级确认后可以实施;超过10000元的工程变更须经建设指挥部领导确认后方可实施。涉及工程的重大变更,必须报学校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重要材料选定,也须经建设指挥部领导审批后方能确定。工程建设中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南方医科大学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坚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坚持材料层层审批及样板制度,选定样板经审批后采购材料、设备,定样板间并标准化施工;坚持工程资料编制、搜集、整理归档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并委托其对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按监理合同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规及建设指挥部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根据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和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与所监理的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其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进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必须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事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及时分发施工图纸,参加设计技术咨询和施工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签认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第二十条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复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综合水平评审考核制度,并做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建设指挥部报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核实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货不对板、质量缺陷或不合格、未按审批制度审批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向建设指挥部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工期,确保三者的独立与统一。

第三十二条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指挥部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美观,防灾、抗灾、安全,节约用地,环境保护”,实现“设计一流”之目标。

第三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计准备工作。熟识项目可研报告,领会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的建设意图;掌握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搜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各种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为解决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在初步设计之前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施工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工程建设,为施工服务,参加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程竣工验收,做好与设计有关的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的清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原始资料,落实自检、互检和专检职责等相关制度。设计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录、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设计单位也要及时征询施工中和使用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档案,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第三十八条 设计图纸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审核、院长审批,并经顺德区建设局认可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发出。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组代表建设指挥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设计图纸未经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十条 监理公司应协助建设指挥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在会审前35天把图纸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按图纸序号顺序写在会审记录表上,送交参加图纸会审有关方,让其充分准备答复意见。图纸会审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办法,写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项目工期短的特点,为确保施工进度,迅速有效解决设计疑难或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现场实时解决和联系处理诸多有关设计疑难或变更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质严格落实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和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应自觉接受顺德区建委、顺德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指挥部的检查督促指导,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投入的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行为和安全等质量因素要向监理公司事前报审。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和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四十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保护。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

第四十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对图纸会审,按图纸会审的内容要求做好图纸会审前的准备工作,会审时应归纳各方意见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道工序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给予及时回复,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第四十九条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本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2、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

第五十条 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部应向指挥部提供合格材料供应厂家名录,并提供材料样板,经审批签认后采购使用。

2、监理工程师应对项目经理部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物资,进入施工现场时均应进行验收并见证取样送检。

3、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分批分类堆放并应建立台账。

4、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5、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五十一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设备应按组织设计的进场计划进行调配,严格执行设备的定期或不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2、现场的施工机械数量和技术状态应满足施工需要;大型机械设备的现场安装应报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才能启用运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应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并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施工规范、企业标准和技术交底文件执行施工。

3、工序的检验、试验应符合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第五十四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各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整改方案。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分析并记录结果,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和整改方案。

3、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处理。

4、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

5、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品,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城市建设档案馆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筑工程档案。

第五十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质检工作。

第六十条 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

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让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自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配合指挥部做好竣工备案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做好项目回访保修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依法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与施工投入和行为同步,编制、报审、存档所有施工技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