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ssion("author")="Lattice" session("title")="Lattice" session("left")="Lattice"%> 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南方医科大学宣传思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南方医科大学的宣传思想工作,实现宣传思想工作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的宣传思想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着力打造共同思想基础,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不断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影响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生管理大队、教辅机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校的宣传思想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部)负责实施,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对外宣传报道、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在党委领导下主管全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校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全校师生员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调查研究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同学工部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协同人事处、教务处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
(三)负责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日常工作,及时指导各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
(四)组织指导全校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办好校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指导校内电视新闻、网络新闻和广播站等工作。
(五)受理学校内部刊物的审批、变更、注销,并提供指导。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文化建设,会同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等单位抓好全校的文化活动;会同保卫处、总务处规范校内文化市场,加强音像、印刷品管理;会同网络中心抓好校园网络文化建设;规划校内政治环境布置,负责宣传橱窗、标语的管理;负责学校俱乐部、礼堂、校史展览馆的工作以及闭路电视的管理,全校性会议、活动的礼堂场地、设备保障。
(七)承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迎检评比、年终总结及有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全校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承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和年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指导、管理“麒麟论坛”等人文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
(十)做好党校函授工作。
(十一)负责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和上级宣传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政治理论学习
第一节 中心组学习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主要由学校党委常委成员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理论教育、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六条 基层党委中心组原则上由各基层党委委员组成,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列席人员。
第七条 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每月集中安排至少一次,每次一天。
第八条 学习内容原则上按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执行。各单位可参照学校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要带头参加中心组的学习。党委书记为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落实第一责任人,应率先垂范,切实落实各项学习制度,要亲自抓理论学习;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
第十条 实行签到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挤占学习时间。中心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以保证学习时间和人员的落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讨论的,要及时请假,并补学。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或每学期要有学习安排,每年年底或学期末要有总结讲评,每次学习讨论要有记录,中心组成员要积极撰写学习心得和研究文章。
第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对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二节 干部、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三条 凡纳入年度考核的干部和教职工,都应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每个月安排半天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在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五下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顺延至下一周。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学校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执行。如需变更,由宣传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学校党委的意见确定,在学习前通知各单位。
第十六条 一般以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织实施。如召开全校性的大会或听报告,由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实行轮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培训班,由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八条 全校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应的配合活动由宣传部统一部署安排,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年初,各单位要结合学校计划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同时报宣传部备案。
第十九条 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每学期末向宣传部报告一次本单位人员思想状况,遇有典型事例或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要适应形势发展,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并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年初将方案、年底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宣传部。宣传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讲评。
第二十一条 会同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做好管理干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不断丰富网上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需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附属医院、南校区由所在单位主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建立和完善我校学生形势报告会制度,不断完善形势与政策教育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保障机制。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一节 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宣传工作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1、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教学、医疗、科研、学科人才建设、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与重大成果。
3、先进单位、人物的典型事迹。
4、其他需要进行对外宣传的内容。
第二节 原则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宣传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弘扬主旋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做到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力宣传报道我校的重大部署、重大成就、特色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典型人物等,支持各单位在校外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本单位或学校的整体形象的宣传报道工作。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写和制作仅涉及本单位工作范围的对外宣传品,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并及时向宣传部通报;超出本单位范围的、涉及重大政治原则或有争议的,必须报宣传部审批。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宣传部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特别重要的于前七天报宣传部,由宣传部邀请新闻单位。举办单位要将相关材料报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报道。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收集工作,于公开报道后三天内报宣传部备案。
第三节 新闻发言人
第三十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宣传部报校领导确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附属医院也可视情设立新闻发言人,并要及时报宣传部备案。
第四节 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一条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布单位向宣传部提出申请,或由宣传部与新闻发布单位协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颁布的有关教学、医疗、科研、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省级以上评定的最新教学、医疗、科研成果;
(五)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草拟,报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部根据需要确定,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四)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新闻发布单位承办,相关单位协助。
(五)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各附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一周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以本单位名义举行的重大新闻发布会,要及时报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二)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三)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五节 记者采访
第三十五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宣传部负责安排采访。
第三十六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三十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被采访人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第三十八条 需邀请、接收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宣传部会同外事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突发、敏感、危机事件的报道
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负责制定学校突发、敏感和危机事件的报道应急预案,各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预案,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条 对敏感问题、突发和危机事件的报道,应注意有利于学校稳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主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宣传部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稿。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涉及到的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消息。
第六章 校内报刊
第四十二条 校内报刊指校内报纸、刊物等,不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的报刊。
第四十三条 凡出版校内报刊,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校内报刊的出版发行。任何单位、群众性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编辑、出版报刊。确需出版发行的,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宣传部由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报刊主编的变动以及报刊的变更、注销,应及时报告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宣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停刊整顿,直至停止其出版发行。

第七章 校园文化和环境布置
第一节 校园文化
第四十七条 建设好校园文化,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育人和学术环境,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多科性医科大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优先、重在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长远规划、逐步完善、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注重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发展共性与突出个性相结合,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努力建设内容丰富多彩,格调健康向上,既充满生机活力、又有深厚底蕴和鲜明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四十九条 校园文化建设,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
第五十条 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邪教、迷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制定校园文化建设长远规划,各单位要本着与学校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文化建设规划,并及时报宣传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抓好文化市场、电视等的管理、规范和监控工作。校本部户外广告由宣传部、保卫处、总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节 环境布置
第五十三条 遵循庄严隆重、热烈喜庆、积极文明、美观整洁、自然大方、管理有序的原则,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
第五十四条 校园宣传环境布置的情况列入对各单位相关工作的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由宣传部会同保卫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通知摘除,情节严重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附属医院、南校区的宣传环境布置由本单位负责。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
第五十六条 凡遇有国家规定的节日及学校重大活动时,校本部主干道上,除学校统一张挂横幅标语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张挂。主干道和教学区内严禁张挂、张贴任何商业性以及其他与学校环境不协调的横幅标语及广告。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的大项活动需在学校主干道张挂横幅标语时,应提前三日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横幅标语的内容、规格(长、宽、高)、颜色、张挂的起止时间等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张挂。
   第五十八条 张挂横幅标语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地点限期张挂。
(二)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三)横幅标语的规格要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内容健康正确,符合有关规定,字体工整,书写规范,整洁美观。
(四)横幅标语张挂后,主办单位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日内及时摘除,确需延长的,须报宣传部批准。
第五十九条 插挂彩旗、设置路标等参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宣传橱窗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对弘扬学校精神、塑造学校形象、建设文明校园起着重要作用。
第六十一条 除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前的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更换外,其它的均由各单位负责定期更换。橱窗上要标示各单位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 橱窗内容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不能空置。更换橱窗要保证质量,主题要鲜明,内容要真实,形式要灵活,版面设计美观大方,图文清晰,注重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和时效性。若有破损、脱落,各单位需及时维护或更换。

第八章 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在对外宣传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学校每年召开对外宣传表彰大会。
第六十四条 单位奖励有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宣传部对各单位当年在各级各类媒体刊发新闻稿件或提供新闻线索情况、刊发稿件的数量、质量及影响进行综合评比,分别评出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
第六十五条 个人奖励有标兵个人和先进个人。宣传部对个人当年在各级各类媒体刊发新闻稿件或提供新闻线索情况、刊发稿件的数量、质量及影响进行综合评比,分别评出标兵个人和先进个人。
第六十六条 评比条件:
(一)作为评奖依据的稿件,须经所在单位领导认可、宣传部审批、备案,能正面宣传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真实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做法与成效,有利于调动学校师生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升学校整体形象。
(二)作为评奖依据的稿件仅限于各种新闻体裁的报道。
(三)凡当年被给予负面报道的单位,不能参与先进集体的评比。
第六十七条 对在各级各类媒体发表的稿件或提供线索后由宣传部采写发表稿件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稿酬。
第六十八条 奖励标准
(一)标兵单位,2000元;先进集体,1000元;标兵个人,800元;先进个人,500元。
(二)凡在中央级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健康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以及新华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发表稿件或提供线索后由宣传部采写发表稿件的,按稿酬的300%计算奖金。
(三)凡在省级媒体,如《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省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稿件或提供线索后由宣传部采写发表稿件的,按稿酬的200%计算奖金。
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视情予以增减。
第六十九条 奖励范围
除宣传部、宣传处及各单位专职新闻工作人员外所有校内人员。
第七十条 由宣传部组织参加的其他比赛,省级,原则上,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视情予以增减;国家级,原则上,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视情予以增减;特别优秀的,且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的,予以重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如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